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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中院終審判決:瑞華廣東所敗訴
2019-09-17
來源: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涉嫌權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7792號民事判決;裁定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黃印能支付存量返還利潤69288.24元及利息(以69288.24元為本金,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判決書原文如下:

上訴人黃印能因與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以下簡稱瑞華廣東所(合)],原審第三人張琪娜、曾紅源、秦燕臨、何曉娟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7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印能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黃印能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審計費)全部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廣州德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永會計所)錯誤地將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廣東分所(以下簡稱國富廣東所)的改制清算審計,當成持續(xù)經(jīng)營利潤審計,得出錯誤的審計結果,誤導一審法院,造成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作出了錯誤的判決。1.“存量”,顧名思義是指過去發(fā)生的相對于之后的一個考核、比較的數(shù)量指標。通常是指某個轉折時點前期的經(jīng)濟體量,如資產(chǎn)、收入、利潤等,本案中的“存量”在《改制方案》中已明確界定為改制時點前一年度的業(yè)務收入總量;改制前國富廣東所的存量是指改制基準日(2011年1月1日)前一個年度(2010年度)的業(yè)務收入總額,是相對于改制后合伙分所的年度業(yè)務收入的一個考核指標。2.德永會計所將一個公司因整體改制進行的清算,錯誤地認為是持續(xù)經(jīng)營中的利潤審計,從而混淆這兩個不同性質的審計情況,給國富廣東所經(jīng)營終止的清算,創(chuàng)造出一個“存量利潤”的新概念出具報告,明顯依據(jù)不足。國富廣東所是因整體改制而終止清算,應對國富廣東所整個存續(xù)期間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審計的清算結果只能是國富廣東所的凈損益(即利潤或虧損),而“存量利潤”這一概念只適用于持續(xù)經(jīng)營的機構(合伙分所),不適用進入清算的國富廣東所。3.企業(yè)清算利潤如何分配,應由企業(yè)的原股東按約定辦法進行,而與改制后的利潤分配無關,這是一個會計專業(yè)公司應具備的最基本的業(yè)務常識。遺憾的是德永會計所連這基本的常識都不具備,在對國富廣東所進行審計時,無視國富廣東所是整體改制而終止清算,無視國富廣東所全體股東已在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主持下簽訂的清算協(xié)議這些事實,在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未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情況下得出“國富廣東所存量利潤為204350.51元”的錯誤結論,誤導一審法院,造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作出了錯誤的判決。

(二)德永會計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存在如下問題:1.國富廣東所比一審法院的委托審計期間少了3個月。一審判決書第12頁最后一行記載對國富廣東所的“申請審計范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而德永會計所的審計期間為“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比一審法院委托期間2010年少了2個月,2012年少了1個月,合計少了3個月。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是國富廣東所會計資料的保管人,為什么不提供2010年1月、2月、2016年6月的會計資料,是有意的丟失,還是銷毀了這3個月的會計資料?在缺失3個月會計資料情況下做出的審計結果只能是不完整的,是錯誤的。2.與判決認定的國富廣東所利潤相差1095736.67元。德永會計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第5頁“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扣除職業(yè)風險基金2523910.43元后的凈利潤為204195.10元,可看作是國富廣東所的全部存量業(yè)務收入利潤”。一審法院(2017)粵0106民初7793號民事判決第16頁第3至第17頁認定:國富廣東所(合)借款600000.00元及私自轉走699931.77元,合計金額1299931.77元,“上述款項均屬于國富廣東所可分利潤”,即認定國富廣東所可分利潤是1299931.77元,遠大過德永會計所審計報告“國富廣東所的凈利潤為204195.10元”。同時,與國富廣東所清算方案和補充協(xié)議確認的清算凈損益(利潤)2384289.06元相差1084357.29元,相差如此之大明顯是與審計期間不符及會計資料缺失所致。事實是,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丟失或隱匿、銷毀了國富廣東所2010年1月、2月兩個月、2012年6月合計3個月的會計資料。導致無法審計出國富廣東所2010年度的業(yè)務收入總數(shù),即與補償方案相關的“存量”數(shù)。3.德永會計所對國富廣東所審計結果的認定是錯誤的。(1)在缺失了3個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6月)會計資料的情況下得出:“審計期間內國富廣東所從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30日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00元”。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只認可了扣除風險金后國富廣東所的“存量利潤”,對這2646.90萬元業(yè)務收入不確認為國富廣東所的“存量業(yè)務收入”,請問,如沒有“存量業(yè)務收入”,哪來的“存量利潤”?德永會計所的審計結果不能自圓其說。這樣不公正的審計結果德永會計所是否接受了授意?(2)德永會計所審計報告第5頁第3-4自然段“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扣除職業(yè)風險基金2523910.43元后的凈利潤為204195.10元,可看作是國富廣東所的全部存量業(yè)務利潤”,該報告這一結論的錯誤在于:國富廣東所是整體改制進行的清算,風險金要納入國富廣東所的清算凈損益中,按德永會計所的審計結果計算國富廣東所的清算凈損益應是:2728105.53元=(204195.10元+2523910.43元風險基金),而國富廣東所全體股東簽字的清算方案及補充協(xié)議確認的清算凈損益為2384289.06元,比德永會計所審計的結果少343816.47元。說明德永會計所的審計結果是錯誤的。(3)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反映,國富廣東所風險基金有2523910.43元,但在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合)主持下進行的清算,并經(jīng)國富廣東所全體股東簽認的清算方案及補充協(xié)議確認的留存風險金為539227.09元,如此巨大的差距原因何在?

(三)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確認了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合)占用國富廣東所的清算資金。1.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反映:國富廣東所從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30日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00元,實現(xiàn)凈利潤204195.10元,利潤率為0.772%,不到1%的利潤率;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合)從2011年11月開始,到2012年6月結束,特殊分所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8063568.63元,利潤3116521.26元,利潤率38.6494%。同樣的稅種、稅率、辦公場地、人員、部門,為什么國富廣東所2646.90萬元的營業(yè)收入,利潤只有20.419萬元,利潤率僅為0.772%;而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合)806萬元的營業(yè)收入,卻有311.65萬元的利潤,利潤率高達38.6494%,這一審計結果說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利用其掌握國富廣東所財務賬冊的權力,人為地把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合)應承擔的成本費用擠列入國富廣東所的賬務,侵占了國富廣東所的清算資金。作為會計專業(yè)機構的德永會計所不按法院委托的期間進行審計,明知只有完整的會計資料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在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未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的情況下,閉眼或受人指使出具審計報告,缺乏職業(yè)道德和誠信。黃印能保留向行業(yè)管理機構投訴的權利。2.關于國富廣東所2523910.43元職業(yè)風險基金的去處,黃印能將另案追討。

(四)一審法院對“存量返還”利潤理解為現(xiàn)有客戶資源沒有事實根據(jù),從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且與一審法院認可了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相沖突。1.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對黃印能的補償是合伙所對國富廣東所進行全盤接管時對黃印能股權的補償。(1)一審法院(2013)穗于法民二初字第1773號、(2017)粵0106民初7792號、(2017)粵0106民初7793號判決中對黃印能提供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都給予了認定。21號文規(guī)定的對國富廣東所創(chuàng)始人、大股東黃印能退休前總補償,是黃印能將其在國富廣東所享有的財產(chǎn)權益移交給改制后的合伙所繼續(xù)運營,包括了事務所在國富廣東所時的業(yè)務收入、資質、人力資源、管理流程、辦公場地、客戶資源、多年培育的品牌聲譽和客戶影響及相關知識產(chǎn)權等等的股權權益的協(xié)議補償,而不應單一理解僅為客戶資源。(2)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明確:“會議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財務管理部門在日常計劃利潤返還撥款中,將黃印能同志應當享受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黃印能同志。黃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權益比例為30.78%。參加會議的有黃家明、張琪娜、何曉娟、秦燕臨、陳某等”。國富廣東所系黃印能一手創(chuàng)辦發(fā)展起來的,黃印能在國富廣東所股權比例為52.8%,是國富廣東所的大股東及主要的經(jīng)營者,有限制下的股份是其私有財產(chǎn),第三人沒有權利無償轉制??梢姡瑖剖鬃帧?012〕第21號文對黃印能的補償即是合伙所對國富廣東所進行全盤接管時對黃印能創(chuàng)立、經(jīng)營國富廣東所及股權的補償。2.一審法院依據(jù)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認定“存量的定義為黃印能自行拓展或現(xiàn)有的客戶資源”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但與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相沖突,更與《轉制方案》相矛盾。(1)一審法院斷章取義,混淆概念,片面理解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該24號文第二條規(guī)定了“客戶資源管理”,但對照第六條“有限公司分所清算”可知:此處所謂“客戶資源管理”是為了協(xié)調合伙團隊之間的業(yè)務關系,是解決合伙人之間的業(yè)務承接和分配而定,此處的“合伙團隊或合伙人”是作為合伙制下的合伙所內部企業(yè)職工或勞動者身份下的勞動報酬分配方式,而非指因國富廣東所改制以股東身份享受分紅的黃印能。該文件第六條“有限公司分所清算”專門對國富廣東所股東分紅進行了明確“為了兼顧老股東對分所平臺的貢獻,根據(jù)《轉制方案》和股東約定,按照在有限制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計財部應在計劃利潤撥款中,將股東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老股東?!保?)一審法院將存量定義為黃印能自行拓展或現(xiàn)有的客戶資源與轉制方案相矛盾?!秶缓迫A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轉制方案》明確:“四、轉制后事務所的運作模式(四)利益分配管理。1、財務一體化管理:(1)收入和支出的預算管理,合伙人及其業(yè)務團隊的全部收入款項必須存入總部制定的收入專戶,收入專戶由總部直接控制,總部按合伙人進行分戶核算,分所可以根據(jù)需要就地納稅、領用發(fā)票;(2)合伙人及其業(yè)務團隊開展業(yè)務所需的必要經(jīng)費、員工薪酬支出,由總部根據(jù)年初確定的支出預算和薪酬標準在每月月初撥付至指定的銀行支出賬戶;(3)合伙人的成本、費用、利潤預算,按照與收入的占比進行預算控制,①直接工資薪酬45%,②直接業(yè)務費用10%,③區(qū)域合伙人經(jīng)費18%,④稅費及風險金10%,⑤共同費用5%,⑥管理合伙人和業(yè)務合伙人薪酬10%,⑦利潤分配10%。六、相關專業(yè)公司管理(二)相關專業(yè)公司的利潤分配過度辦法:根據(jù)各相關專業(yè)公司收入及利益格局不平衡的實際,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確保轉制平穩(wěn)順利,按照‘核定基數(shù)、存量返還、增量統(tǒng)配’原則確定過度辦法。具體辦法是,以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年終進行存量、增量利潤分配,即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的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辦法分配,增量利潤在10%以內作為自然增長仍然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10%以上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在事務所和相關專業(yè)公司之間進行分成?!庇纱丝梢姡媪糠颠€利益已有清晰明確的定義,并可按照業(yè)務收入據(jù)此標準計算出黃印能的利益分配。雖然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不認可《轉制方案》的真實性,而根據(jù)國浩首字〔2012〕第21號及〔2012〕第24號文“六、有限公司分所清算,(四)根據(jù)《轉制方案》和股東約定”,均已明確《轉制方案》切實存在,可見該文件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持有卻拒不提交;且根據(jù)〔2012〕第24號文關于“分所財務管理。按照總所統(tǒng)一管理、預算控制、分級考核、集中核算的一體化財務管理要求,分所作為財務管理和報賬制平臺,必須嚴格執(zhí)行總所《財務管理制度》;分所財務部門在合伙人完成2011年年初業(yè)務分配的基礎上,應當盡快編制2011年財務決算,確定盈虧和資金占用金額,向分所合伙人進行通報。”兩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具有提供“存量返還”利益證據(jù)的義務,依照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轉制方案》應予采信。3.一審判決認定“其在參與2011年1月23日會議時已予以明確,黃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具體分配,而歸入其妻子陳某所拓展的項目當中,由陳某替代黃印能利潤取得。”與事實相悖,沒有任何事實根據(jù)。無論口頭還是書面中,陳某都從來沒有代替黃印能取得過利潤;一審判決自相矛盾,邏輯混亂。(1)一審判決將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與婚姻財產(chǎn)法律關系混為一談,適用法律錯誤。(2)2011年1月23日會議后形成的《會議紀要》里沒有黃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具體分配之記錄。(3)從形式上看,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僅有秦燕臨、張琪娜、何曉娟和陳某4位合伙人的簽名,并無黃印能簽字認可。僅是對一部分交叉業(yè)務在各伙人團隊之間的重新分配。因張琪娜、秦燕臨在國富廣東所里是管理合伙人,既沒有業(yè)務團隊,也沒有具體業(yè)務收入,改制后,總部要求實行合伙人負責制,因此按照重組的團隊將有交叉團隊人員參與的業(yè)務進行分配,明確各合伙人責認;從數(shù)量看僅200萬業(yè)務,顯然只是對小部分有交叉、爭議的存量業(yè)務重新分配明確責認人而已,不能據(jù)此認定為整個有限所的存量業(yè)務。(4)從內容上看,第一、該《會議紀要》針對性極強,僅僅是對白天鵝、中人集團、珠影集團等11個客戶收入分配意見,不是對國富廣東所的所有客戶,更不是對機構權益的分配。第二、《會議紀要》沒有任何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其在參與2011年1月23日會議時已予以明確,黃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具體分配,而歸入其妻子陳某所拓展的項目當中,由陳某替代黃印能利潤取得”的表述,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這一說法,是一審判決憑空臆想出來的。第三、分配列表中的“預計金額”沒有注明單位,所謂“預計金額30”是指30“元”、“萬元”、“千萬元”?是指“人民幣”、“港幣”還是“美元”?即使按照通常的“萬元”來理解,這11家客戶業(yè)務量僅為200多萬元,以此來證明存量業(yè)務顯然是荒謬的。因一審法院聘請的德永會計所在缺失了三個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6月)“有限公司”會計資料的情況下都得出“審計期間內,國富廣東所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00元?!闭垎栠@2646.9萬的業(yè)務收入是如何取得的?是不是國富廣東所的存量收入?就連不公正的德永會計所也不能否認這是國富廣東所的存量業(yè)務。(5)德永會計所出具的審計期間不完整、會計資料短缺、不規(guī)范數(shù)據(jù)的審計報告是不應作為判案依據(jù)的,但它從另一面說明國富廣東所的存量業(yè)務決不會只有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中的200余萬元,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4.一審判決第24頁倒數(shù)第4行“黃印能并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老客戶老業(yè)務存量的確定,其以國富會計所(合)總業(yè)務計收利潤所得不當,本院不予支持”的認定是錯誤的。德永會計所對國富廣東所在缺失了3個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6月)會計資料的情況下審計得出“國富廣東所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00元”。國富廣東所的業(yè)務合同在清算組接管前均是黃印能與客戶所簽訂的,所有的合同、所出具的報告,所開出的發(fā)票均在國富廣東所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保管,按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定,此案中對國富廣東所存量業(yè)務所涉及的客戶名單、與客戶所簽訂的合同,開出的發(fā)票的舉證責任應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承擔,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為什么不將這些資料向法院提供?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為什么不將2646.9萬元的業(yè)務收入的客戶名單詳細列出。5.一審判決使用證據(jù)錯誤。一審法院對“改制方案”中有關“存量”“核定基數(shù)”等內容的理解偏差,判定“上述方案明確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方案予以分配而增量業(yè)務則按比例分配處理,足以反映存量的定義和事務所與相關專業(yè)公司的分成比例,故上述方案并不適用于事務所內部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當時會計師事務所從有限制改合伙制,如何處理與會計所控股的相關專業(yè)公司今后的關系,比較復雜。但改制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的,“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確保轉制平穩(wěn)順利,按照‘核定基數(shù)、存量返還、增量統(tǒng)配’原則確定過渡辦法”,這個原則是會計事務所的改制原則,其具體辦法是‘以核定的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年終進行存增量利潤分割,即返還各專業(yè)公司的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辦法分配’也同樣適用于會計所。只是“增量利潤在10%以內作為自然增長仍然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專列這一條主要是表示對專業(yè)公司的優(yōu)惠政策,不適用于會計師事務所(因一般會計師事務所的業(yè)務收入大過如稅務、評估公司,所以享受“存量收入存量利潤”)。但這充分表明了,存量的定義是以改制前的業(yè)務收入界定的。一審法院作出“故上述方案并不適用事務所內部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的判定使用證據(jù)錯誤。6.一審判決自相矛盾,邏輯混亂。一審判決同時認定了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對黃印能做出補償?shù)囊?guī)定和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但一審判決卻僅將2011年1月23日且無黃印能簽字認可的《會議紀要》,作為黃印能補償依據(jù)。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既然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早在2011年1月23日就已經(jīng)確定了對黃印能的補償標準,為何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總部又于2012年4月10日專門針對黃印能退休補償問題召開專門會議并出具了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該文確定黃印能系2012年5月1日離崗退休,2011年1月23日黃印能正在行使管理權限,何來退休補償。

(五)一審判決侵犯了不同法律主體各自應享受的權益。一審法院在未查明情況的前提下,認定陳某因系黃印能的妻子,所以陳某取得的利潤就是黃印能取得了利潤,這種認定混淆了兩個獨立法律主體各自應享受的權益。1.德永會計所在審計報告中不惜用大量篇幅來講述案外人陳某,這個審計報告不是針對一審法院所委托的對國富廣東所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及國富廣東所(合)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審計,而是對陳某的審計,德永會計所進行的審計背離委托審計的范圍,私自改變審計目。2.陳某不是國富廣東所的股東,因此國富廣東所的業(yè)務收入與利潤都與陳某無關,但德永會計所審計報告附表中所列的是陳某在國富廣東所的業(yè)務收入。3.陳某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三個執(zhí)業(yè)證,有較強的專業(yè)能力、業(yè)務能力及親和力,在國富廣東所工作了近十年,是主管人事、事務所的招投標及客戶維護的負責人。2011年初經(jīng)全所員工投票當選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即國富廣東所(合)的合伙人,在當合伙人期間與另一合伙人何曉娟一起完成了合伙總部所規(guī)定的當年業(yè)務收入。德永會計所,2011年1月至12月止陳某在國富廣東所完成的業(yè)務收入在何處,為什么不進行統(tǒng)計,是否故意將陳某在合伙所創(chuàng)下的業(yè)務收入放入有限所,為陳某享受了利潤分配(其實陳某沒有享受利潤分配)就等于是黃印能享受了,為黃印能不能享受存量利潤的返還提供審計依據(jù)?4.陳某作為獨立民事主體,依法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因組建婚姻關系而喪失。一審法院將民事主體間法律關系與婚姻財產(chǎn)關系混為一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5.一審判決認定“從上述審計報告當中也明確了歸屬于陳某的直接經(jīng)費收入比重為73.82%,而各合伙人的平均比重僅43.03%,該差額為30.79%,故以此實現(xiàn)上述文件所確定的權益比例為30.78%的返還”存在如下錯誤:(1)沒有事實根據(jù)且混淆了國富廣東所和國富廣東所(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2)將合伙所一個合伙人的費用率與其他合伙人的費用率減去后的差與國富廣東所股東的權益分配比例相抵,如果陳某不是黃印能的妻子,一審法院的判決又如何認定?雖然一審法院是根據(jù)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判決,但兩個不同法律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其利益更不能無根據(jù)地相互抵消,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對于德永會計所放棄客觀公正、誠信中立的職業(yè)操守,陳某將保留向省、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投訴的權利。

(六)德永會計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因審計資料不完整、不真實,致使審計結果不準確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1.審計目的不符合執(zhí)行21號會議紀要的要求;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時再次確認了21號會議紀要真實性,理應根據(jù)其要求審計確定黃印能的訴訟請求支付2011年、2012年度改制補償款,即以2011、2012年度合伙分所的業(yè)務收入按10%的利潤,黃印能的權益分配比例30.78%,據(jù)此即可準確計算出“計劃利潤”和黃印能應得之補償款。根據(jù)(國浩行字〔2011〕第5號)國富會計所(合)預算管理辦法規(guī)定明確:(一)預算年度內的各項收入,包括全體合伙人及其業(yè)務團隊的全部業(yè)務收入,(二)預算年度內的各項支出,按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編制,其中“7.利潤10%:用于提取發(fā)展基金、合伙人利潤分配”,黃印能訴訟請求即是按每個合伙人預算收入500萬元/年,(見“改制方案”(二)首屆合伙人(2)本次轉制時業(yè)務團隊或分所業(yè)務收入每500萬元提名1名業(yè)務合伙人候選人),所以黃印能按1500萬業(yè)務收入10%的計劃利潤主張權益補償。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財務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分所實現(xiàn)業(yè)務收入全部上劃總部(專戶自動上劃),“存量返還”是按實際收入在不超過改制前收入(即存量)的情況下,扣除總部代付的稅費(因有部分業(yè)務是總部開發(fā)票)、總部管理費后全部返還分所,“存量返還”返還的是收入(含分所運營開支的成本費用及利潤)。按照21號文規(guī)定是按照“計劃利潤”計算的補償,所以只需要審計確定實際完成的收入數(shù)據(jù)即可準確計算應得補償。一審法院既然確認肯定了黃印能訴訟的依據(jù),本應按21號文的規(guī)定明確審計目標,但僅按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要求安排審計,又在審計報告存在上述諸多錯誤的情況下駁回黃印能的訴訟請求,顯然有失公平。2.審計期間不完整,與訴訟請求不相符合。黃印能要求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支付2011年、2012年兩年的補償,而一審法院要求的審計期間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少了2012年7月至12月6個月。而德永會計所實際審計期間又少了,為:國富廣東所是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30日,少了3個月;國富廣東所(合)是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30日。兩年24個月卻只審了8個月的賬,整整缺了16個月。黃印能認為審計期間應為國富廣東所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注銷止;國富廣東所(合)應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3.審計所依據(jù)的會計憑證不真實。(1)部分憑證經(jīng)過剪裁和人為篡改,該事實已在審計材料交接時經(jīng)過法院、雙方當事人的三方確認。(2)審計所依據(jù)的《關于對廣東分所合伙人張琪娜、秦燕臨來函的復函》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簽章,出處不明,涉嫌杜撰。(3)審計內容、范圍有偏差,《委托審計函》并未委托其審計合伙人收入明細;《歸屬陳某的業(yè)務收入明細》所述事實沒有相應財務憑證;只羅列了合伙人之一陳某的審計情況,而對其他合伙人只字不提。審計內容和范圍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僅按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意見誤導審計機構,法院予以采信,顯然有失公平。(4)德永會計所采用沒有任何出處的文件作為審計的依據(jù),未對《委托審計函》的委托審計事項作出準確回應,卻超越授權范圍審計,不但違反了審計法律法規(guī),也讓人嚴重懷疑其執(zhí)業(yè)專業(yè)性、嚴謹性、客觀性和中立性的職業(yè)道德。

(七)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多次向法庭提供多份虛假證據(jù),并多次進行虛假陳述,致使判決不公。1.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虛假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被一審判決認定提供假證。2.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向審計機構提供經(jīng)過篡改剪裁的會計憑證(審計交接時已經(jīng)法院及當事人各方確認)。3.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是合伙分所的財務資料管理者,不按法院要求提供相關會計資料,無論是缺失還是故意隱匿,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國富廣東所(合)是2011年1月1日整體改制開始運營的,請問2011年1月至10月的財務賬冊憑證在何處?為何不提供?這樣的審計結果可信、可用嗎?4.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向審計機構及一審法院提交虛假的2011年11月15日《關于對廣東分所合伙人張琪娜、秦燕臨來函的復函》。該函沒有任何機構和個人簽章,卻被作為審計依據(jù)和判案依據(jù)。

(八)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嚴重錯誤,剝奪了黃印能的訴訟權利。1.審計目標、審計期間均未征得黃印能的同意,僅按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申請,程序顯失公平。2.一審判決剝奪了黃印能訴訟權利,程序違法。一審開庭結束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又于2018年12月18日將經(jīng)過篡改剪裁的52張財務憑證復印件作為證據(jù)向一審法院提交,一審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將上述證據(jù)復印件送達給了黃印能,但一審法院在尚未對該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情況下于三日后的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嚴重剝奪了黃印能訴權,程序違法。一審判決22頁:“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了52份統(tǒng)計憑證,確定相應的報銷單據(jù)剪裁僅屬于負責人簽名一欄進行,而非對于內容進行”的認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該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黃印能從未見過該證據(jù)原件,而僅從復印件來看,負責人處有“郭群”字樣的簽名,并非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負責人簽名被剪裁。3.一審判決遺漏重要證據(jù)。黃印能于2018年10月10日年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原告補充提交證據(jù)清單及說明》,系2010年度、2011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名信息,該證據(jù)系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官網(wǎng)公示,2018年12月14日一審二次庭審時已經(jīng)過質證程序,但一審判決卻未予任何記錄和評判,遺漏了重要證據(jù)。

(九)一審法院對本案改制的法律關系、經(jīng)濟關系及改制具體運作情況未審理清楚,對改制相關文件理解偏差,是造成本案誤判的主要原因。1.兩種不同性質的企業(yè)改制的正常程序是原企業(yè)終止經(jīng)營、清算,新企業(yè)另起爐灶,各不相干。2.整體改制,即將原企業(yè)整體變更性質投入新企業(yè),可保持企業(yè)運作的連續(xù)性,正常情況下,應對原企業(yè)進行整體的價值評估,以估值作為對新企業(yè)的投入而享有新企業(yè)的相應權益。3.本案的改制為整體改制,由于原企業(yè)的主要股東因故不再在新企業(yè)工作,因此要由新企業(yè)退回相應權益。為表示對改制事業(yè)的支持,根據(jù)相關的改制方案,經(jīng)與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第一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給黃印能相應經(jīng)濟補償,條件是黃印能將其在改制前國富廣東所的全部資產(chǎn)權益交由改制后的合伙分所運營,退休,不再參與新的合伙所運作,這就是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的由來。黃印能是改制前國富廣東所的控股股東,占股權比例為52.8%,清算時確定權益分配比例為30.78%;一審法官對這種經(jīng)濟法律關系與國富廣東所的清算分配混為一談,因此抽象肯定21號文而具體否定,造成誤判。4.一審法院及德永會計所對:(1)改制的基準日時點是何時?(2)改制后的合伙分所從何時開始運營?(3)合伙所是何時取得合法運營資格的?都沒有弄清楚就出具審計報告,一審法院根據(jù)這份事實不清楚且漏洞百出的審計報告做出判決,誤判是必然的。5.一審法院及德永會計所是否知道在合伙所取得合法經(jīng)營資格前有個過渡期?在這過渡期內它如何運營?財務如何核算?不知道就做出審計報告、做出判決,誤判是必然的。6.一審法院及德永會計所是否知道國富廣東所是何時終止經(jīng)營的?清算時點是何時?清算結束后是否還有經(jīng)營活動?7.一審法院是否知道黃印能的訴訟請求是要按21號文支付2011年、2012年財務年度的補償金?如果法官清楚這些問題,為什么會出現(xiàn):(1)審計委托期間只到2012年6月30日止而不是12月31日?(2)對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未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而不提出質疑?(3)對改制過渡期形式與實質未能區(qū)分從而誤導審計,并對審計披露的數(shù)據(jù)不合理性無常識性判斷,如: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00元,實現(xiàn)凈利潤204350.51元,利潤率僅為0.772%;而合伙分所僅8個月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8063568.63元,實現(xiàn)利潤3116521.26元,利潤率高達38.64%。稍有財務常識的人都可看出這是利用同時管理兩盤賬的便利人為地調節(jié)成本利潤的假賬。對有在本案中提供偽證前科的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一審法院不僅不引起警惕,反而采信其毫無證據(jù)的說法,令人難以理解。(4)企業(yè)終止清算是對其整個存續(xù)期的清算,清算利潤既有當年的利潤,也包含以前年度的積累,國富廣東所的清算期間是從2009年2月20日萬隆會計師事務所廣東分所成立至國富廣東所終止,(期間因聯(lián)合更名為萬隆亞洲、國富浩華)因此,清算時只有清算損益而無“存量利潤”。德永會計所審計報告混淆了概念,在僅審計了國富廣東所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30日的資料,就作出國富廣東所全部存量業(yè)務利潤為204350.51元的判斷(那252.39萬元的風險金那里去了?),以此否定清算組并經(jīng)全體股東簽認的清算結果,不僅非?;闹?,其專業(yè)性也令人懷疑。(5)關于存量基數(shù)核定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沒有提供核定的依據(jù),認為依據(jù)是充分的,根據(jù)改制方案“(二)首屆合伙人1、首屆合伙人的確定原則(2)本次轉制時業(yè)務團隊或分所業(yè)務收入每500萬元提名1名業(yè)務合伙人候選人”,2010年度有限廣東分所會計所業(yè)務收入為1572.72萬元(2010年度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信息,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發(fā)布),加上其它專業(yè)公司的收入總計約1900余萬元,總部給廣東分所分配4個合伙人指標,經(jīng)法定程序后確定張琪娜等4個合伙人,這就是存量核定的事實,法官可以調查核實。關于這個問題,同是天河區(qū)法院一審法官對“轉制方案”有如下判斷:“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分所雖未予承認轉制方案,但兩被告持有該項證據(jù)而未予提交,本院依法對原告提交的該項證據(jù)予以確認,因此,原告所享有“存量返還”利益應當按上述標準計算”。黃印能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是按21號“會議紀要”規(guī)定的辦法計算支付改制補償,而不是參加分配,分配是要按實際利潤計算的,補償辦法是按“計劃利潤”計算的,接受這個辦法,是黃印能支持改制、扶持新合伙人的善意,根據(jù)在事務所多年的經(jīng)驗,利潤率不會低于10%,國富廣東所的清算結果就是證明,而這次審計得出的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利潤率竟高達38.64%,即便剔除作假賬的因素,利潤率也會遠高于10%的計劃利潤。(6)黃印能的訴求是“補償”而不是參與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利潤分配,一審法院混淆了補償與分配的區(qū)別,即按21號文確定的“計劃利潤”標準計算補償,與合伙人的分配是按其實現(xiàn)的“實際利潤”計算取得的本質區(qū)別,沒有弄清黃印能的訴求,作出了“其以總業(yè)務計收利潤所得不當”錯誤的判決。(7)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篡改21號文刪掉的“會議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財務管理部門在日常計劃利潤返還撥款中將黃印能同志應當享受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黃印能同志。黃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權益比例為30.78%”。卻增加了“會議召開前,應黃印能、張琪娜的請求,與會人員聽取了原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相關情況說明,以及黃印能提出的其在有限制下分所30.78%權益以及利益分配請求。與會人員一致建議相關處理原則和途徑應由原有限制下分所的清算組依公司法的清算規(guī)則進行,總所可以協(xié)調但不能干預。其中,對存在爭議的有限制下分所的‘存量業(yè)務’基數(shù)的確定有相關業(yè)務人員協(xié)商確定”,經(jīng)法院判定為篡改的偽證。充分說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不惜違法,處心積慮想要侵吞黃印能合法財產(chǎn)的意圖。之后在重審一審中,又不如實提供改制過渡期合伙所的運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不按要求完整提供會計審計資料,干擾法院審理工作。為有助法院了解案情,請求法院要求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以下資料:合伙所改制過程的說明、合伙所運營的起始時點、合伙分所過渡期的財務核算情況、合伙分所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經(jīng)審計上報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會計報表、按合伙人考核的會計賬。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證據(jù)錯誤。請二審法院審慎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支持黃印能上訴請求。

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黃印能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黃印能的全部訴訟請求。(一)黃印能的上訴主要針對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而一審判決并未完全采用該審計報告進行判決,且該審計報告,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以及黃印能均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提出了較多意見,故該審計報告并不是完全被一審法院采用。現(xiàn)黃印能列舉較多對該審計報告的意見,其中對于一審法院并未采用的部分、以及并非本案涉及的部分,以此作為上訴理由無任何意義。

(二)本案焦點是黃印能能否獲得其退出“合伙”(黃印能在退出合伙時已經(jīng)進行了清算,并分配了相應的退出利潤)之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以及所謂“存量返還”中“存量”的界定。對此,一審法院的認定“存量”是按照新老客戶進行劃分的,而黃印能的存量已經(jīng)交由其妻子陳某承接,其妻子已經(jīng)獲取相應的利益,故而不應再享有其他利潤。本案是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再一審,到現(xiàn)在的二審。在發(fā)回重審前的一審,該一審判決把瑞華廣東所(合)的全部預算的經(jīng)營利潤直接按照30.78%的比例分給已退出合伙的黃印能,造成嚴重不公。作出已經(jīng)退出合伙,并且在退出時進行了清算,分配了相應的利益,在退出之后,卻要分配走全部預算經(jīng)營利潤的三分之一左右,試問,其他員工怎么辦?其他合伙人(本案第三人)如果也按照同等的理由(第三人與黃印能地位一致)就可以分配完畢瑞華廣東所(合)的全部經(jīng)營利潤了,那么瑞華廣東所(合)其他合伙人呢。瑞華會計所(合)在不斷擴大,現(xiàn)有合伙人早已超出原合伙人,這樣只會完全侵害其他全體合伙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利益。由于二審在發(fā)回重審時,二審法院提出需要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出審計申請,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才根據(jù)要求提出審計申請。因此,在本案發(fā)回重審之后,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審理本案,并進了審計。由于審計的是內部財務事務,而審計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就是黃印能,德永會計所也未能完全清晰,故而,對于該審計報告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也未完全認可,并也提出了意見,同樣,黃印能也提出了意見,因此,一審法院也并未完全采用該報告。但是,該報告對于存量的界定是提供了充分數(shù)據(jù)證實黃印能妻子陳某已經(jīng)獲取的相應的利潤。

(三)本案基本事實經(jīng)過為:黃印能曾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改制前的有限公司制度下的廣東分所即國富廣東所合伙人,后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的國富廣東所(合)。改制開始時間在2010年,2010年9月28日國富會計所發(fā)布《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轉制方案》,決定將公司制度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2011年1月23日國富廣東所合伙人形成《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內容有:確定各業(yè)務合伙人團隊;確定業(yè)務存量分配原則。2011年5月26日達成清算有限分所的《會議紀要》并成立清算組;2011年7月8日國富廣東所各合伙人達成清算方案補充協(xié)議。2011年10月19日國富廣東所(合)成立。由于存在過渡期,國富廣東所在2012年11月2日注銷。2012年4月9日總部《會議紀要》(21號文)會議決定: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離崗退休,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和《合伙人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享有權益比例(30.78%)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黃印能2012年5月1日退休。黃印能因此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支付其經(jīng)營利潤(2010年全年、2011年全年、2012年6月30日前)。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認為,無需支付黃印能經(jīng)營利潤,理由:1.黃印能要求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向支付其經(jīng)營利潤沒有依據(jù):黃印能提起本案的主要依據(jù)為:(1)21號文《會議紀要》。對此,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認為:首先,總部并無權作出該《會議紀要》,該文件存在互相矛盾問題。如果黃印能如其訴狀所說,是當時的“廣東分所股東”,那么,作為總所的國富會計所也無權就分所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作出類似決議性質的“會議紀要”,無權直接處分分所股東之間的利益。如果國富會計所有權處分分所的利益,是不是意味著分所僅僅是總所的分支機構,也就不存在分所股東一說了。因此即便該文件是真實的,也是越權的、無效的文件。其次,該《會議紀要》明確了黃印能只能享受“存量返還”部分利潤分配,而不是享有全部經(jīng)營利潤的分配。一個退休干部,就分配走整個經(jīng)營利潤的30.78%,這是不可能的,且會計師事務所的性質不同于一般企業(yè),其經(jīng)營利潤屬于各個合伙人團隊,大部分的利潤均直接由各合伙人團隊享有。同理,如果作為第三人的張琪娜(權益比例為23.08%)、何曉娟(權益比例為15.38%)、秦燕臨(權益比例為15.38%)、曾紅源(權益比例為15.38%),是不是也可以在退休時主張各自權益比例?如此一來,整個瑞華廣東所(合)的全部利潤就可以由黃印能與四位第三人分配完畢?那其他合伙人呢?再者,根據(jù)黃印能申請一審法院調查取證而提交的證據(jù)《說明》,該《說明》有黃印能及張琪娜簽名,日期為2014年11月15日。以及黃印能收取該6萬元的收據(jù)。也證明了黃印能已于2014年11月15日取回在國富廣東所的投資。(2)《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24號文)。該管理辦法第3頁關于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分配中,提及根據(jù)2011年1月23日各合伙人簽署的《會議紀要》,對“確定各業(yè)務合伙人團隊”及“確定存量業(yè)務分配原則”作出約定;該報告第7頁“分所計財部應在計劃利潤撥款中,將股東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老股東”。即便是根據(jù)上述《辦法》,也至多是在“存量返還”范圍內給予一定利潤給老股東,該利潤是限定在“存量返還”的利潤范圍中而不是全部利潤中。且,該《辦法》也明確了存量界定的依據(jù)是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3)《轉制方案》,該轉制方案第30頁利潤分配設定為10%用于合伙人的利潤分配。第34頁“按照‘核定基數(shù)、存量返還、增量統(tǒng)配‘原則確定過渡辦法。具體辦法是,以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該《轉制方案》并沒有規(guī)定何為存量。該《轉制方案》所稱的“存量”是按照“核定基數(shù)。以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也就是說,該《轉制方案》對于如何界定存量是需要另行核定的。絕不是指全部業(yè)務收入。綜上,黃印能的全部證據(jù),均不能支持其按照全部利潤獲取利潤分配的要求。2.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的證據(jù)足以支持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觀點,即黃印能不能在全部利潤中享有利潤分配權益,至多只能在“存量返還”范圍內,享有一定比例利潤分配。而該存量的相關利潤已經(jīng)由黃印能妻子陳某接收,黃印能不能再享有任何權益。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的證據(jù)有:(1)2011年1月23日的《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內容有:確定各業(yè)務合伙人團隊;確定業(yè)務存量分配原則;且明確記載了各合伙人的業(yè)務存量分配,其中“白天鵝”業(yè)務以及會計服務業(yè)務歸屬于陳某。陳某原本并非國富廣東所合伙人,正是由于黃印能退休,其業(yè)務由其妻子陳某接手并成為業(yè)務合伙人。(2)合伙人事務管理部2011年11月15日《關于對國富廣東所合伙人張琪娜、秦燕臨來函的復函》,根據(jù)該復函,總部合伙人事務管理部認為:“2011年1月23日的《會議紀要》,其中對于“確定各合伙人團隊”、“確定存量業(yè)務分配”已作出了明確約定,并由張琪娜、秦燕臨、陳某、何曉娟四人簽字確認,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現(xiàn),其內容真實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奔?,總部再次確定,存量業(yè)務范圍應該由2011年1月23日的《會議紀要》確認,21號應屬無效。退一步講,即使是按照21號文,黃印能也無權主張按照國富廣東所的全部利潤為基數(shù)來享有權益。根據(jù)目前現(xiàn)有的全部證據(jù),均指向黃印能至多有權在“存量返還”范圍內享有一定比例的權益。而該“存量”范圍的界定,已有明確的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進行界定。故,存量不能超出該范圍。且,黃印能退休之后,其業(yè)務已由其妻子陳某接手,并已享有相應的權益,黃印能本人不能再享有相應的權益。雖然黃印能不認為其存量轉由其妻子陳某接手,但是從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可以看出,參加會議的人是有黃印能的,而簽名就只有其妻子,說明已經(jīng)由其妻子承接,而且,如果不是承接,那么在列表中的全部業(yè)務為什么沒有黃印能的任何業(yè)務(只有其妻子陳某的業(yè)務),難道黃印能本人毫無業(yè)務?明顯可以看出黃印能的業(yè)務是由陳某接手了,結合德永會計所的審計報告,陳某也確實享有了經(jīng)費比重高達73.82%(由于行業(yè)特點,會計師事務合伙人領取利潤使用了經(jīng)費報銷)。因此,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正確的。黃印能的存量業(yè)務已全部由其妻子陳某接手。

(四)黃印能起訴的經(jīng)營利潤期間為2010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而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國富廣東所已經(jīng)進行了清算。黃印能已經(jīng)按照清算結果領取了相關權益,不應再重新主張。根據(jù)黃印能提交的證據(jù)4清算方案及其補充協(xié)議和債務承擔協(xié)議書、證據(jù)18清算損益表等,該國富廣東所已經(jīng)在2011年7月8日進行清算,已經(jīng)就國富廣東所成立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利潤等可供分配的股東權益進行清算以及分配。故,黃印能提起訴訟要求再行分配2010年12月31日前股東權益分配沒有任何依據(jù)。也就是說,國富廣東所至2010年12月31日已清算完畢,各股東已經(jīng)達成清算方案進行分配,且已經(jīng)按照清算分配完畢,無需另行處理。

(五)對于黃印能指出德永會計所報告幾個問題的回應:1.不存在黃印能所說的國富廣東所(的審計期間)比一審法院委托審計期限少了三個月的情況。德永會計所雖然描述是收到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30日的賬,(不排除1、2月春節(jié)期間合并做賬的可能性),但是賬冊的數(shù)據(jù)是齊全完整的整個委托審計期間,具體見該審計報告第4頁列表,數(shù)據(jù)仍然是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是符合委托范圍的。特別需要聲明的是,該審計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就是黃印能本人。其本人是最清楚原因的。2.國富廣東所審計的利潤與7793判決的矛盾之處。對于該7793判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已提出上訴,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不同意一審法院對于7793號判決的認定。該判決涉及的“借款”、劃匯款并非經(jīng)營利潤。3.德永會計所在審計期間的審計不是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特別是對于持續(xù)經(jīng)營的特殊分所,其審計期間是2011年11月(特殊分所批準成立的時間是2011年10月19日,故做賬是從當年11月開始)至2012年6月,6月不是完整會計年度,無法反映真實的利潤情況,因為一些業(yè)務是年初承接,費用開支會陸續(xù)在整個會計年度反應。如果不是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可能會造成只記錄了收入未列支成本支出,造成利潤虛高,與客觀事實不符。綜上,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無需向黃印能支付經(jīng)營利潤。

張琪娜、曾紅源、秦燕臨、何曉娟述稱,與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答辯意見一致。

黃印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向黃印能支付經(jīng)營利潤989600元及利息(利息從清算完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歸還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2.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8年12月24日,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經(jīng)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9年2月20日,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廣東分所經(jīng)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廣東分所。

在本案中,黃印能為證明其為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提交了其與吳植紅于2007年1月8日簽訂的《協(xié)議》、《電匯憑證》及吳植紅于2007年1月10日出具的《聲明》各一份?!秴f(xié)議》約定:以吳植紅名義代黃印能出資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資款700000元由黃印能支付,吳植紅代理期間出現(xiàn)的業(yè)務風險責任由黃印能承擔;《電匯憑證》載明:2007年1月9日,吳植紅向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中國民生銀行(6.130,-0.04,-0.65%)北京西二環(huán)支行的賬戶匯款700000元,附加信息及用途處記載為投資款;吳植紅在《聲明》中確認上述匯入萬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700000元出資款是由黃印能支付。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該部分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

在本案中,黃印能提交了《萬隆亞洲、北京五聯(lián)方圓會計師事務所及中磊本部和部分分所合并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及《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復印件一份?!度f隆亞洲、北京五聯(lián)方圓會計師事務所及中磊本部和部分分所合并協(xié)議》載明:2009年9月9日,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五聯(lián)方圓會計師事務所、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本部及部分分所確定進行合并,合并后的事務所名稱為“國富會計所”,以及合并后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整體進入合并后的國富會計所等內容,落款處蓋有協(xié)議三方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載明: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北京五聯(lián)方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了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名稱變更為“國富會計所”,此前“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貴單位簽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繼續(xù)有效,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均由“國富會計所”承繼和履行,落款日期2009年9月30日,落款處蓋有國富會計所和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印章。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該部分證據(jù)的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

2000年12月7日,國富會計所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楊劍濤。2010年1月25日,廣東省財政廳向國富會計公司作出粵財會〔2010〕2號《關于同意成立國富廣東所的通知》,其中:“三、擬擔任國富廣東所注冊會計師的刁云濤、張琪娜、黃印能、曾紅源、秦燕臨、甘蘭慧6人,接此批復后請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同年2月8日,國富廣東所成立。在本案中黃印能為證明其為國富廣東所(合)的實際控制人,提交了《股權轉讓備忘錄》及附件即2011年5月26日的《會議紀要》。該《股權轉讓備忘錄》于2011年7月8日簽訂,有黃印能、張琪娜、陳某(與黃印能夫妻關系)的簽名,其中第一項“本備忘錄簽訂的背景”載明:“黃印能、張琪娜系國富廣東所的最大股東(設立時確定的股權結構為黃印能51.77%、張琪娜34.51%),因國富會計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事務所后,需要對國富廣東所進行清算”;附件《會議紀要》載明:2011年5月26日下午,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楊劍濤在總部合伙人會議室召開會議,對廣東分所日常經(jīng)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糾紛進行了研究和解決,黃印能、張琪娜一致同意總部組成清算組對廣東分所及廣東分所相關專業(yè)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進入廣東分所后,廣東分所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由清算組全權負責;名譽管理合伙人黃印能,廣東分所全體業(yè)務合伙人都應當支持清算組的工作,參加會議人員簽名有楊劍濤、黃印能、張琪娜、黃家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股權轉讓備忘錄》不予確認,對《會議紀要》表示需要核實,并稱即使真實亦僅對黃印能的身份確認為“名譽管理合伙人”,黃印能并非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合伙人或股東。

在本案中,黃印能為證明國富廣東所在轉制前后對其權益分配的約定,提交了2011年7月8日簽訂的《國富廣東所清算方案》、《關于職業(yè)風險和后續(xù)債務共同承擔的協(xié)議書》、國浩首字〔2011〕第18號《關于成立廣東分所清算組的通知》、國浩首字〔2011〕第21號《關于進一步認真做好廣東分所清算工作的通知》,前兩份文件的簽名均為黃印能、張琪娜、秦燕臨、何曉娟、曾紅源。其中,《國富廣東所清算方案》載明:清算時間自國富廣東所成立至2010年12月31日止,清算范圍為國富廣東所未分配利潤、已計提職業(yè)風險金等可供分配的股東權益;國富廣東所設立時的股權結構為黃印能52.8%、張琪娜35.2%、秦燕臨3%、何曉娟3%、曾紅源3%、鄭強3%;鄭強出資已清退,不參與本次股東分配,除鄭強以外的其他全體股東按照如下比例進行股東權益分配:黃印能30.78%、張琪娜23.08%、秦燕臨15.38%、何曉娟15.38%、曾紅源15.38%等;《關于職業(yè)風險和后續(xù)債務共同承擔的協(xié)議書》約定:國富廣東所清算完畢后產(chǎn)生的職業(yè)風險或因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關系需清償?shù)?,按如下比例承擔債務:黃印能30.78%、張琪娜23.08%、秦燕臨15.38%、何曉娟15.38%、曾紅源15.38%等事項;《關于成立國富廣東所清算組的通知》載明:根據(jù)國富廣東所所長刁云濤的要求,國富廣東所相關專業(yè)公司主要股東黃印能、張琪娜的請求,成立國富廣東所清算組,負責國富廣東所及其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清算工作,清算組按照**年**月**日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楊劍濤和黃印能、張琪娜共同簽署的《會議紀要》辦理;《關于進一步認真做好國富廣東所清算工作的通知》載明:公司制下國富廣東所的運行時間截止2011年6月30日,從7月1日起按照特殊普通合伙制體制運行。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該部分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

在本案中,黃印能為證明國富廣東所的清算僅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損益,而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損益未作清算,提交了《國富廣東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清算損益表》、《資產(chǎn)負債表》及《清算結束日應收賬款明細》,該部分證據(jù)的簽名包括黃印能、張琪娜、秦燕臨、何曉娟、曾紅源及陳鴻燕。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該部分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認為這是黃印能與其他案外人的約定,與本案及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沒有關系。

2011年8月29日,廣東省財政廳發(fā)布的2011年第15號公告載明:國富會計所已轉制為國富會計所(合),根據(jù)《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及《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國富廣東所更名為國富廣東所(合),并已向廣東省財政廳備案,更名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原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2011年10月19日,國富廣東所(合)成立。2012年11月2日,國富廣東所經(jīng)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準注銷。

在本案中,黃印能為證明其與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曾就黃印能在國富廣東所轉制為國富廣東所(合)后的安排及權益分配的明確約定,提交了國富會計所(合)合伙人王曉鵬郵箱在2012年4月11日收到的,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員工左海霞郵箱發(fā)送的主題為“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的郵件,以及王曉鵬郵箱在2012年4月13日收到的,由瑞華廣東所(合)員工左海霞郵箱發(fā)送的主題為“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郵件各一份。該兩份郵件內容均顯示“請各管理合伙人查收郵件。綜合管理部”,并附有與主題名稱相同的附件文件各一份。此兩份郵件附件的打印件均有瑞華廣東所(合)管理合伙人王曉鵬的親筆簽名,并經(jīng)過江蘇杜宏律師事務所見證并出具《律師見證書》。其中,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文件中載明:“會議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財務管理部門在日常計劃利潤返還撥款中,將黃印能同志應當享受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黃印能同志。黃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權益比例為30.78%。參加會議的有:黃家明、張琪娜、何曉娟、秦燕臨、陳某”。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廣東分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中載明:“二、客戶資源管理(一)1.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分配,根據(jù)2011年1月23日各合伙有簽署的《會議紀要》對“確定各業(yè)務合伙人團隊”及“確定存量業(yè)務分配原則”,做出的約定,按照既定業(yè)務分配方案執(zhí)行。在此基礎上,結合分所2011年年報審計的實際情況,對于分所現(xiàn)有的老客戶資源,各伙人以2011年年度審計報告簽字為依據(jù)劃分老客戶資源,并保持現(xiàn)狀?!ǘ?.分所合伙人團隊自行拓展的新客戶新業(yè)務,按照“誰拓展的業(yè)務,由誰安排制”的原則進行管理。六、有限公司分所清算,(一)分所所長負責督辦有限公司體制下,分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已經(jīng)確定的清算方案兌現(xiàn)工作,組織合伙人及原股東根據(jù)已經(jīng)確定的清算方案,協(xié)商確定清算兌現(xiàn)時間表和組織實施,根據(jù)總所要求及時完成有限公司分所的工商、稅務注銷登記;(二)各合伙人應當盡快歸還已占用的有限公司分所資金,盡早啟動和完成有限公司分所的清算;(四)為了兼顧老股東對分所平臺的貢獻,根據(jù)《轉制方案》和股東約定,按照在有限制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計財部應在計劃利潤撥款中,將股東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老股東”。黃印能并提交王曉鵬接受律師詢問的《詢問筆錄》,王曉鵬在該筆錄中稱,其為國富會計所的董事長,國富會計所(合)的管理合伙人,現(xiàn)為國富會計所(合)的合伙人,國富會計所(合)向其提供的工作郵箱,用于與國富會計所進行工作聯(lián)系及接收郵件、通知等;其知悉國浩首字〔2012〕第21號、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件的存在,上述兩份文件系由國富會計所(合)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fā)送到上述工作郵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對該部分證據(jù)認為《律師見證書》未對附件文件內容作任何實質性審查,不對其文件的真實性負責,故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了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及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兩份文件,稱該兩份文件與黃印能提供的兩份同名文件是同一天發(fā)生的同一件事,但內容不一致,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的文件才是最終版本。黃印能對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該部分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的《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是經(jīng)過了變動,將原本的會議紀要第4段內容“會議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財務管理部門在日常計劃利潤返還撥款中,將黃印能同志應當享受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黃印能同志。黃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權益比例為30.78%”刪除了,而增加了“會議召開前,應黃印能、張琪娜的請求,與會人員聽取了原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相關情況說明,以及黃印能提出的其在原有限制下分所30.78%權益以及利益分配請求。與會人員一致建議相關處理原則和途徑應由原有限制下分所的清算組依公司法的清算規(guī)則進行,總所可以協(xié)調但不能干預。其中,對存在爭議的有限制下分所的‘存量業(yè)務’基數(shù)的確定由相關業(yè)務人員協(xié)商確定”。經(jīng)審查,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交的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廣東分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相對于黃印能提交的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少了“六、有限公司分所清算”一整段的內容。另外,黃印能與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分別提供的上述國浩首字〔2012〕第24號文件中均記載“分所財務管理。按照總所統(tǒng)一管理、預算控制、分級考核、集中核算的一體化財務管理要求,分所作為財務管理和報賬制平臺,必須嚴格執(zhí)行總所《財務管理制度》;分所財務部門在合伙人完成2011年年初業(yè)務分配的基礎上,應當盡快編制2011年財務決算,確定盈虧和資金占用金額,向分所合伙人進行通報”。

在本案中,國富會計所(合)的合伙人陳某(與黃印能夫妻關系)作證:“我退休前是合伙人。總部起草了兩個文件,一個是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辦法,另一個是會議紀要。之后(文件)發(fā)到我在國富廣東所的郵箱里。我在2012年6月份退休,7月份批下來,之后我不再是合伙人,上述郵箱也已經(jīng)卸載了。黃印能提交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真實的”。

在本案中,黃印能提供國富會計所2010年10月16日的《一屆二次股東大會會議安排》、2010年9月28日的《國富會計所(合)組織形式轉制方案》?!兑粚枚喂蓶|大會會議安排》記載:“二、討論通過《國富會計所(合)組織形式轉制方案》,四、討論通過關于國富會計所決定于2010年12月31日進行清算的議案”;《國富會計所(合)組織形式轉制方案》記載:“四、轉制后事務所的動作模式(四)利益分配管理。1、財務一體化管理:(1)收入和支出的預算管理,合伙人及其業(yè)務團隊的全部業(yè)務收入款項必須存入總部指定的收入專戶,收入專戶由總部直接控制,總部按合伙人進行分戶核算,分所可以根據(jù)需要就地納稅、領用發(fā)票;(2)合伙人及其業(yè)務團隊開展業(yè)務所需的必要經(jīng)費、員工薪酬支出,由總部根據(jù)年初確定的支出預算和薪酬標準在每月月初撥付至指定的銀行支出賬戶;(3)合伙人的成本、費用、利潤預算(具體辦法待轉制后調研測算并聽取合伙人意見后確定),按照與收入的占比進行預算控制,①直接工資薪酬45%,②直接業(yè)務費用10%,③區(qū)域合伙人經(jīng)費18%,④稅費及風險金10%,⑤共同費用5%,⑥管理合伙人和業(yè)務合伙人薪酬10%,⑦利潤分配10%。六、相關專業(yè)公司管理(二)相關專業(yè)公司的利潤分配過渡辦法:根據(jù)各相關專業(yè)公司收入及利益格局不平衡的實際,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確保轉制平穩(wěn)順利,按照‘核定基數(shù)、存量返還、增量統(tǒng)配’原則確定過渡辦法。具體辦法是,以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年終進行存量、增量利潤分割,即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的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辦法分配,增量利潤在10%以內作為自然增長仍然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10%以上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在事務所和相關專業(yè)公司之間進行分成”。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認為黃印能提供該部分證據(jù)為打印件,真實性不予確認。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了《國富廣東所企業(yè)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東查字(2012)第154號],認為公司制下的國富廣東所與黃印能沒有投資與被投資的法律關系,而且現(xiàn)已注銷,對注銷后公司制下國富廣東所的資產(chǎn)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及協(xié)議的約定,由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承擔,所以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設立與黃印能和公司制下的國富會計所及國富廣東所沒有關聯(lián)。該鑒證報告記載:2010年全年計稅收入10784541.75元、2011年全年計稅收入15566499.25元、2012年1月-6月計稅收入118000元。該鑒證報告附件:國富廣東所2010年12月31日《資產(chǎn)負債表》記載未分配利潤為2085.03元,2011年12月31日《資產(chǎn)負債表》記載未分配利潤為569192.25元,2012年6月30日《資產(chǎn)負債表》記載未分配利潤為54350.51元。該鑒證報告“其他事項說明”部分記載:“本報告僅提供給貴單位用于歇業(yè)之用;貴單位2012年6月30日資產(chǎn)負債表科目余額事項待辦理工商、稅務注銷相關手續(xù)后由貴單位轉制承接的公司國富廣東所(合)承接”。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了2011年1月23日的《會議紀要》,該紀要明確會議人員包括熊靖、黃印能、陳某、張琪娜、秦燕臨、何曉娟等(合伙人簽名有:陳某、張琪娜、秦燕臨、何曉娟簽名),主要內容有1.確定各業(yè)務合伙團隊,2.確定存量業(yè)務分配原則。決議內容如下:1.根據(jù)員工自愿選擇的業(yè)務合伙人,對己建立的四個業(yè)務合伙人團隊由4個業(yè)務合伙人進行簽字確認。詳見《國富廣東分所業(yè)務人員跟隨合伙入團隊名單確認》。2.對已承接的存量業(yè)務按目前實際負責的合伙人確定該項目歸屬業(yè)務合伙人;對已完成的項目,業(yè)務收入則按負責項目經(jīng)理確定,負責項目的經(jīng)理選擇哪個團隊,收入則分配到這個負責項目經(jīng)理選擇的業(yè)務合伙入團隊,參與人員按原有分配辦法進行分配,所分配的收入歸屬到相應的合伙入團隊。具體分配如下:陳某包括第3項白天鵝預計金額20萬元。第10項中粵電財務公司5萬元會計服務。張琪娜包括珠影集團12萬元、大寶山13萬元、咨詢服務,秦燕臨包括廣晟冶金11萬元、省網(wǎng)絡公司100萬元、何曉娟包括公路建設公司30萬元、香港威盛15萬元、中人集團15萬元、殯葬中心8萬元。3.對省網(wǎng)絡公司項目:項目合伙人為秦燕臨,但各地市的業(yè)務隨各項目負責經(jīng)理,分配到各項目負費經(jīng)理選擇的業(yè)務合伙入團隊。4.廣東省移動業(yè)務:各業(yè)務合伙人都可以參與承接和制作。5.未盡事宜由合伙人會議協(xié)商解決。對此黃印能提出質證意見認為是屬于針對特定業(yè)務特定客戶的階段總結和統(tǒng)計,不是在黃印能訴請之間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沒有關聯(lián)性。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了2014年11月15日黃印能、張琪娜簽訂的《說明》主要內容對于國富廣東所退還10萬元按比例分配為張琪娜得4萬元,黃印能得6萬元,另附收據(jù)和轉賬憑證。以此證明黃印能已領回所出資款。黃印能對此認為真實性予以確認,說明黃印能享有相應權益。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表示公司制下國富廣東所的財物資料、辦公資料與其無關,其沒有承接也沒有保管。

另查明,黃印能認為其訴請的經(jīng)營利潤是按實際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和根據(jù)預算管理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根據(jù)國富廣東所(合)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月、2月的經(jīng)營收入的10%進行核算。

另據(jù)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出的審計申請,一審法院經(jīng)搖珠確定廣州德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簡稱德永會計所)為本次審計的核定機構,德永會計所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后,并在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后作出專項審計報告明確:1.委托事項概述。申請審計范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間涉及存量業(yè)務損益和所涉借款、私自劃匯款及風險金等,明確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前身分別系國富廣東所(合)、國富會計所(合),而該兩公司分別由國富廣東所、國富會計所(均已注銷)轉制而來,但在賬冊提供期間是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30日。2.國富廣東所賬務情況。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6469041元,發(fā)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1471481.75元,發(fā)生營業(yè)費用17322365.94元,發(fā)生管理費用7096640.60元,發(fā)生財務費用-5237.79元,發(fā)生所得稅費用379439.99元,實現(xiàn)凈利潤204350.51元。營業(yè)收入中注明陳某或白天鵝的共計3133899.57元舊總收入的11.84%。營業(yè)費用包括工資9655726.26元、福利費314974.47元、電訊費259753.69元、辦公費2688241.42元、差旅費2686423.82元、加班及市內交通費167698.60元、住房公積金205885元、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411513.90元、醫(yī)療保險281921.53元、物料用品172290元、工會經(jīng)費157333.65元、預提費用150856元、培訓費108560元、業(yè)務招待費61172.60元等。管理費分別列述各項費用支出。3.國富廣東所(合)賬務情況。自2011年11月開始至2012年6月30日間共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8063568.63元,發(fā)生營業(yè)稅及附加459623.42元,發(fā)生管理部門經(jīng)費支出1007930.71元,發(fā)生質控部門經(jīng)費支出9674.58元,發(fā)生直接歸屬各合伙人的經(jīng)費支出3469818.66元,利潤3116521.26元。其中注明陳某或白天鵝的共計938352元,占總收入11.64,應分取凈利潤73762.09元,直接歸屬陳某的經(jīng)費支出合計692685.81元,包括工資、績效、公積金等費用。并注意到總的直接歸屬各合伙人的經(jīng)費支出占總營業(yè)收入比重為43.03%,而歸屬陳某直接經(jīng)費支出占其相應收入比重為73.82%(與平均比重差額30.79%),歸屬其他合伙人的直接經(jīng)費支出占相應收入比重為38.98%。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無法確定其合理性。國富廣東所(合)總結審計期間賬面利潤3116521.26元可看作是國富廣東所(合)的全部存量業(yè)務利潤。在不考慮直接經(jīng)費比重是否合理的情況下,經(jīng)計算分配,合伙人陳某的存量業(yè)務利潤為73762.09元。資產(chǎn)負債情況截止2012年6月30日國富廣東所(合)賬面資產(chǎn)5535629.25元,總負債2419107.99元(其他應付款2333117.24元),未分配利潤3116521.26元。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國富廣東所往來款1717022.73元,應付總所往來款473499.72元,應付注協(xié)會費102521.10元,應付工會經(jīng)費19085.02元,應付其他個人往來款20988.67元(合計2333117.24元)。4.關于借款。2011年12月26日國富廣東所(合)收取國富廣東所匯款20萬元備注國富廣東所(合)周轉資金。國富廣東所掛賬應收,國富廣東所(合)掛賬其他應付。2012年1月16日國富廣東所(合)以同樣備注及掛賬方式收取國富廣東所匯款40萬元。5.關于私自劃匯款。2012年6月15日,國富廣東所向國富廣東所(合)匯款549931.77元,備注付往來款。同日國富廣東所借給國富廣東所(合)現(xiàn)金28641.47元備注付往來款。2012年6月18日國富廣東所匯付國富廣東所(合)121358.53元,備注付往來款,上述合計699931.77元,國富廣東所(合)收到28641.47元時賬掛其他應付款,收到121358.53元時賬掛其他應付款,收到549931.77元時作多筆應收應付國富廣東所往來款處理,最終結果為減少其他應付國富廣東所2409819.08元,減少其他應收國富廣東所款2959750.85元(兩者差額549931.77元)。6.關于職業(yè)風險金,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計入管理費的職業(yè)風險金共計2523910.43元,已上交至總所國富會計所或掛入相關往來款。國富廣東所(合)無此項費用。7.關于存業(yè)務的界定,也是本次審計難點和雙方爭議的焦點對于存量業(yè)務概念的界定。根據(jù)轉制方案、復函及賬務溝通會意見:1.黃印能認為存量業(yè)務是指國富廣東所的全部業(yè)務收入,而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認為是指各合伙人承接的業(yè)務而非全部業(yè)務。綜合2011年1月23日的《會議紀要》界定存量業(yè)務更詳細具體。但從賬上的記錄看,白天鵝的業(yè)務收入并不多,而賬上除了該業(yè)務外,還直接注明了屬于陳某的業(yè)務收入,按賬上注明陳某的以及白天鵝也屬于陳某結合起來算,整理得出上述屬于陳某合伙人的相關數(shù)據(jù)。8.關于憑證裁剪問題。審計中發(fā)現(xiàn)有部分原始憑證有被裁剪的情形,經(jīng)統(tǒng)計共52份,涉及金額149114.66元。審計意見,基于上述分歧、對一些費用無法作出準確判斷和存在憑證裁剪的情形,除了上述事項可能造成影響外,以上所披露的相關數(shù)據(jù)公允反映了審計期間國富廣東所、國富廣東所(合)的財務狀況及經(jīng)營成果。

在本案中,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了52份統(tǒng)計憑證,確定相應的報銷單據(jù)剪裁僅屬于負責人簽名一欄進行,而非對于內容進行。

一審法院認為:企業(yè)轉制是對企業(yè)原有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jīng)營管理模式的轉變。在廣東省財政廳發(fā)布的2011年第15號公告中,明確國富會計所已轉制為國富會計所(合),國富廣東所更名為國富廣東所(合),更名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原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據(jù)此國富廣東所的責任分配利益的法律責任依法應由國富廣東所(合)予以承擔,現(xiàn)國富廣東所(合)再行更名為瑞華廣東所(合),依法應以名稱變更后的主體承責。瑞華會計所(合)的承責方式同理。

在本案中,黃印能舉證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和“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有國富會計所(合)合伙人王曉鵬的簽名,而王曉鵬該簽名的事實經(jīng)江蘇杜宏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書》證明,因此黃印能取得、持有該兩項證據(jù)的來源合法。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在本案亦提交了與上述兩份同名的文件,但當中內容存在差異。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辯稱雙方各自提供的上述“兩份同名文件是同一天發(fā)生的同一件事,但內容不一致,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提供的文件才是最終版本”。由此證明,上述兩份同名文件的內容在事實上存在不同。由于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就其辯稱僅有陳述而未提供證據(jù)佐證,一審法院綜合黃印能取得該證據(jù)的來源和提供人王曉鵬的身份,以及證人陳某的證言,對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該項辯稱不予采信,而認定黃印能舉證的上述兩份文件真實。在黃印能舉證的該項證據(jù)中明確,“會議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黃印能同志離崗退休后,根據(jù)《轉制方案》、《合伙協(xié)議》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財務管理部門在日常計劃利潤返還撥款中,將黃印能同志應當享受的‘存量返還’利潤預留下來,年終一次性支付給黃印能同志。黃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權益比例為30.78%”,因此黃印能按上述決議則享有“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權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的權利。

對于上述‘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各方存在爭議,黃印能認為應以全部收入作為存量,而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則認為應以黃印能的取得的項目作為存量。對此對于該‘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的理解,依照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予以判定該存量的定義。另據(jù)“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容也反映了對于新老客戶有劃分或明確,從此也可反映該存量的定義為黃印能自行拓展或現(xiàn)有的客戶資源,而對于其他合伙人自行拓展或新拓展的業(yè)務由各合伙自行負責并享有權利,并不屬于該存量返還的利潤總和。對于黃印能在廣東所的老客戶老業(yè)務,其在參與2011年1月23日會議時已予以明確,黃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戶老業(yè)務的具體分配,而歸入其妻子陳某所拓展的項目當中,由陳某替代黃印能利潤取得。且從上述審計報告當中也明確了歸屬于陳某的直接經(jīng)費收入比重為73.82%,而各合伙人的平均比重僅43.03%,該差額為30.79%,故以此實現(xiàn)上述文件所確定的權益比例為30.78%”的返還。黃印能并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老客戶老業(yè)務存量的確定,其以國富會計所(合)總業(yè)務計收利潤所得不當,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9月28日的《國富會計所(合)伙組織形式轉制方案》明確,“相關專業(yè)公司的利潤分配過渡辦法:根據(jù)各相關專業(yè)公司收入及利益格局不平衡的實際,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確保轉制平穩(wěn)順利,按照‘核定基數(shù)、存量返還、增量統(tǒng)配’原則確定過渡辦法”,更明確“具體辦法是,以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存量,以轉制后增加的業(yè)務收入作為增量,年終進行存量、增量利潤分割,即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的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辦法分配,增量利潤在10%以內作為自然增長仍然返還給各專業(yè)公司,10%以上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在事務所和相關專業(yè)公司之間進行分成”。上述方案明確存量利潤按原有分配方案予以分配,而增量業(yè)務則按比例分配處理,足以反映存量的定義和事務所與相關專業(yè)公司的分成比例,故上述方案并不適用事務所內部合伙人的比例分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黃印能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060元,保全費5000元、審計費69300元均由黃印能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黃印能向本院補充提交如下證據(jù):《關于發(fā)布2013年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的通告》粵注協(xié)(2013)89號文件,該文件中公布了會計師事務所2012年度業(yè)務收入指標,擬證明國富廣東所2012年度業(yè)務收入指標是1455.05萬元。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質證認為:1.該證據(jù)不屬于新證據(jù),文件產(chǎn)生時間是2013年,不符合新證據(jù)的認定要求,其在二審中提交該證據(jù)不予認可,不同意進行質證;2.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發(fā)表意見如下:第一,該信息通告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黃印能是在2010年12月31日就已經(jīng)退出合伙并進行了清算,已經(jīng)獲取了其作為合伙人的全部利益,根據(jù)總部發(fā)文,黃印能退休后,可以獲得存量業(yè)務的一部分收益,存量并非指全部業(yè)務利潤,國富廣東所原始股東有五位,后面不斷增加,收益也是一直在增加,存量是按照新老客戶的義務,其僅享有其原來老客戶的收益,黃印能的業(yè)務已經(jīng)由其妻子承接。第二,黃印能本案起訴節(jié)點是2012年6月30日,文件是2012年全年業(yè)務指標,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第三,注協(xié)文件不能代表最終的真實利潤反映,這只是收入,不代表最終的利潤,成本沒有進行扣減。張琪娜、曾紅源、秦燕臨、何曉娟質證認為:同意瑞華會計所(合)、瑞華廣東所(合)的意見。

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為黃印能是否享有在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的權利,黃印能該等權利是否已經(jīng)通過陳某承接業(yè)務的方式得以實現(xiàn),以及存量返還利潤應如何認定。對此,第一,黃印能在本案中提交國浩首字〔2012〕第21號《關于印發(fā)國富廣東所運行管理〈會議紀要〉的通知》,和國浩首字〔2012〕第24號《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富廣東所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瑞華廣東所(合)、瑞華會計所(合)亦提交了內容有別的同名文件,對于雙方文件的認定問題,一審法院已予以詳述,本院予以確認,黃印能提交的兩份文件應認定為真實。第二,根據(jù)黃印能提交的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件,黃印能可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時所享有的權利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還利潤中享受利益分配。本案中,雙方?jīng)]有對黃印能可享受利益分配的存量返還利潤具體范圍進行約定,在案證據(jù)中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和《轉制方案》存在涉及存量相關表述。審查上述證據(jù),一方面,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內容包括確定存量業(yè)務分配原則,并對具體業(yè)務進行了分配,可見上述會議紀要內容直接指向存量業(yè)務范圍和分配內容。另一方面,從《轉制方案》表述來看,該處“存量”是針對“相關專業(yè)公司”而定義的“核定的相關專業(yè)公司業(yè)務收入”,主體指向明確一致,而本案當事人之間則是對存量業(yè)務主體指向存在爭議。綜合上述分析,并依照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結合德永會計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關于“我們認為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界定的存量業(yè)務更詳細具體”的意見,本院認為,存量業(yè)務范圍應當依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確定的業(yè)務范圍認定,黃印能可在上述范圍內享有利潤分配的權利。第三,《會議紀要》于2011年1月23日已對陳某所承接業(yè)務進行了分配確定,而直至2012年4月在國浩首字〔2012〕第21號文件中,仍然確認黃印能享有在存量返還利潤中分配利益的權利,如該等權利已通過陳某承接業(yè)務的方式得以完全實現(xiàn),顯然無需在文件中再載明由分所財務管理部門預留并于年終一次性支付的分配方式。瑞華廣東所(合)、瑞華會計所(合)辯稱黃印能該等權利已通過陳某承接業(yè)務的方式得以完全實現(xiàn)缺乏充分事實依據(jù)。第四,關于黃印能存量返還利潤分配權益認定問題。首先,如前所述,存量業(yè)務范圍應當依2011年1月23日《會議紀要》認定。鑒于合同期內業(yè)務收入應屬可預期范圍,且雙方在本案一審審計實施過程中未提出相關申請,故本院酌情認定按照《會議紀要》載明的預計收入金額認定存量業(yè)務收入,經(jīng)計算合計為234萬元。同時,業(yè)務收入存在相關業(yè)務合同期限的限制,故黃印能所享有分配權益的存量業(yè)務應當以預計總金額234萬元為限,黃印能主張自2011年起每年均享有分配權益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審計報告載明國富廣東所審計期間營業(yè)收入26469041元,實現(xiàn)凈利潤204350.51元,國富廣東所(合)在審計期間營業(yè)收入8063568.63元,利潤3116521.26元,鑒于兩主體存在改制過渡關系,按合計收入、合計利潤核算總體利潤率較為合理,經(jīng)計算利潤率為9.62%。綜上,黃印能可以分配的存量返還利潤為69288.24(234萬×9.62%×30.78%)。

關于黃印能對審計報告提出的上訴意見。對此,審計報告經(jīng)審計核算出國富廣東所、國富廣東所(合)在審計期間的營業(yè)收入和利潤,現(xiàn)并無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部分內容,故本院二審對該部分內容予以采信。關于審計期間是否完整,對此,國富廣東所于2010年2月8日成立,國富廣東所(合)于2011年10月19日成立,故審計報告載明接收到國富廣東所2010年3月起、國富廣東所(合)2011年11月起的賬目,并不違反經(jīng)營常理。黃印能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其他意見,不影響本案處理。

綜上,瑞華廣東所(合)應當向黃印能支付存量返還利潤69288.24元,并自黃印能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付利息。瑞華廣東所(合)是瑞華會計所(合)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瑞華會計所(合)應當就其該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部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7792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黃印能支付存量返還利潤69288.24元及利息(以69288.24元為本金,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的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時,由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黃印能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06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上訴人黃印能負擔16315元,由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負擔2745元;審計費69300元,由上訴人黃印能負擔34650元,由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負擔346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060元,由上訴人黃印能負擔12035元,由被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負擔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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